在报告期内,公司严格遵守“公司法”、“证券法”、“公司管理条例”和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”和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,并不断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,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进一步实现规范操作。

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、深圳证券交易所、深圳证监局对本报告期内的要求,公司及时修订了“外资投资管理体制”、“内部审计制度”,并且制度了本公司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秩序”、“聘用会计事务所的特殊体制”、“子公司管理体制”、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”。2010年3月公司根据证监会(2009)34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“年报披露主要错误问责制”来明确年报编制和披露的重大错误的责任,明确问责和处罚的责任人。本报告期内2009年没有发生重大会计错误、重大遗漏和性能信息修改补充通知,公司不存在大股东,未披露信息的实际控制由法人治理的非国家代码提供。

目前,标准的、独立的、信息披露准则的整体运作,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列出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的法人治理。